江苏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%(转自中国江苏网)

中国江苏网讯 7月29日,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》。江苏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,维持江苏契税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%不变,以确保税制平稳过渡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。

本次立法目的是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,确保去年8月通过、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在我省顺利施行。根据契税法授权,江苏有必要确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。鉴于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制定,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,江苏契税立法也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,遵循平稳过渡、公平合理、征管便利的原则,拟定了具体适用税率、免征或减征办法。

契税法规定,契税税率范围为3%-5%。根据《江苏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〉办法》,目前江苏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%,是法定税率范围的最低税率。为贯彻落实国家保持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思路,本次立法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%不变,利于税制的平稳过渡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。

对于住房的权属转移的差别税率,江苏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,由于当前江苏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健康发展,如果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,需要江苏在3%的最低税率基础上上调税率,将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和购房成本,可能引发房地产市场波动。因此,本次立法暂不确定差别税率,符合当前国家“稳地价、稳房价、稳预期”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。将来如有需要,江苏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调控要求再予考虑。

契税法第七条规定两种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,本次立法明确了具体办法。第一种是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情形,其中又细分为两种情形:一是对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情形,江苏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对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,免征契税;对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,按照规定征收契税。二是对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情形,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,缴纳差价的,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。第二种是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,本次立法继续给予免税优惠政策。

对社会普遍关心的个人购买家庭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,根据契税法第六条由国务院作出规定,江苏将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契税减免规定,依法执行、迅速贯彻落实。

记者 陈月飞

摄影 曹伟 于同化